|
|
乌鲁木齐市居民养犬“两费”取消 |
|
编辑: 添加日期:2004-06-14 来源: 新疆天山网 |
天山网讯(记者 郭倩)6月11日,《乌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案》经乌鲁木齐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表决通过,将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之日实施,4000元每只的养犬注册费和年审费将一并被取消。
新法规彻底改变了过去对养犬以限为主的立法思路,强调“严格管理、限管结合”的新原则,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地区将不再有重点限制区,而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。
养犬人还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。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,应按规定为犬注射疫苗;不准携犬进入商店、影剧院、公园等公共场所。
因养犬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,养犬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,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。
养犬人因违反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、吊销养犬登记证的,在5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。违反规定擅自养犬的,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,并对养犬者按每只犬处以1000元的罚款;不按期审验养犬证的,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。
违反携犬外出相关规定的,将被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,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|
|
|
|